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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有何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11/14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本条规定,条例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有如下要求: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客运政线。

    换而言之,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有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权利。而且,需要增加客运班线,只适用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增加客运班线的有关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这里所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包括除了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所援引的第八条的规定,以及依照八条规定所援引的第九条规定。

    这里所说的“有关手续”,是指增加客运班线的申请手续和审批手续。

    ①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有行政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与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开业条件进行要求。客运经营者在增加客运班线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增加客运班线的开通方案和已经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需要同时增加运输车辆或驾驶人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

    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有关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的申请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客运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同时,还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根据本条的这些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变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客运经营者应当持变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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