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全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这里所说的“提出申请”,是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客运经营的意向表示。
这里所说的“相关材料”,是指与所申请从事各运经营相关的材料,并且这些材料应当分别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中还包括能够证明拟为申请人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人员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从事客运经营申请应当递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一是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地等基本情况,同时要明确提出拟从事的客运经营业务的内容。申请书也可以使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但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二是明确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数量并相应提供能够表明与拟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的车辆证明材料;三是对雇用的驾驶员要提供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营运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是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此外,如同时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道路班线的具体方案资料。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原则,这项重要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道路旅客营运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中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以得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申请的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因此,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但通过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前提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实行电子政务,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关于是否需要申请人亲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申请的问题。由于本条例没有作特别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交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申请,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当接受申请。
(2)申请应当向本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分别情况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即:①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②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③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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