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南京宝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拿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来源:客车之家   更新时间:2014/11/14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定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本款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证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企业即告成立,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因此,申请人经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后,才能按照经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反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办理经营范围内容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的工商登记。对于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关闭窗口
    联系方式
    南京宝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手机:18651858526
    电话:025-86105465
    QQ:点击在线咨询
    邮箱:njbfcc@163.com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桃园新居1-108
    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二维码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2014, 南京宝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4050398号-1